2023-01-110次浏览来源:网络
(最高奖励5000万!深圳出台大手笔金融业扶持政策,支持相关企业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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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向全球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再迈进一步!
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包括《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和《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剑指加快建设全球金融创新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5000万
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分为六部分,在从优化金融政策环境、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规范发展地方金融业态、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六方面,全方位支持深圳金融业发展。
该《若干措施》指出,要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企业在深设立法人总部。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政策扩大了政策受惠面,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加入金融企业总部范围,最高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纳入支持范围,享受与基金管理公司独立销售专业子公司同等待遇,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
同时,《若干措施》将地方金融组织的政策支持范围由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两种业态扩展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全业态,最高给予1000万元增资奖励;对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
金融科技类基础设施最高奖2000万
《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则从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响力、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和其他八个部分来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方面介绍,深圳科技创新企业密集活跃,在金融科技领域基础优、起步早,技术创新、场景应用等能力处于领先位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在最新一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深圳金融科技子项排名位列全球第六名。尽管福田区于2017年率先出台了国内首个地方金融科技专项政策,市区两级也均率先设立了金融科技专项奖,但区级层面的政策层级相对不足,我市发展金融科技尚缺乏有“含金量”的政策抓手,及时出台我市金融科技扶持政策的必要性越发凸显。
《若干措施》指出,对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来深发起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实收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深圳引进的其他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相关机构获得落户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开办费等其它经费支持。
在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响力方面,《若干措施》提到,深圳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金融科技大赛、金融科技论坛和金融科技展。对于金融科技大赛,以市场化加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经费予以保障,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对于大赛中获奖并选择落地深圳的项目给予合计1000万元的奖金支持,并在创业空间、创业服务、资金资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在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方面,《若干措施》指出,加强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支持与培育,根据金融科技类企业的营收、融资、贡献、科研水平和影响力,定期遴选发现一批金融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先支持领军企业参与政企数据对接、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等政企合作项目。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行建设、智能投资顾问、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方面创新应用。
奖励VC/PE落户深圳,最高2000万
在加大扶持深圳风投创投发展方面,《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要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
《若干措施》指出,要吸引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若干措施》还提出,要扶持重点风投创投机构发展。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若干措施》还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在备受创投业关注的募资和退出方面,《若干措施》指出,要拓宽募资对接渠道。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母基金。鼓励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发展。推动风投创投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风投创投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功能作用,解决初创型企业首贷问题。
在丰富退出渠道方面,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其核心地位优势,探索优秀风投创投企业上市安排。鼓励风投创投企业的被投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S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市场创新发展,引入国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建S基金相关协会或研究机构。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风投创投企业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成熟可推广经验,探索私募基金业务新形态。
编辑:叶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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