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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入户入学纳入积分制统筹安排 新市民积分可享保障性公租房)
南方日报12月25日讯12月24日,佛山市举行《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发布相关政策。根据正式发布的《办法》,购房直接入户将纳入积分入户统筹,且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也将纳入积分入学类别统筹安排。同时,《办法》新增了积分入住的内容,将佛山的积分服务体系扩展到保障性公租房申请。按照居住证制度规定及佛山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办法》还对部分积分指标及项目进行了调整。
此外,《办法》将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制度。针对此前众多市民关注的政策过渡期问题,在发布会也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多种渠道可申请入户佛山
《办法》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购房直接入户纳入积分入户统筹,不再执行购房直接入户政策了。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新市民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办好了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尚未办理入户的,还可以按照原购房入户政策的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截止。
据悉,佛山的市外户口迁入有多种方式,除了积分入户外还可以通过引进人才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等方式申请入户,具体可以参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可登录佛山市公安局的网站(网址查询相关办事指南,或关注“佛山市公安局”微信服务号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关于购房类政策性借读也不再执行,《办法》将购房类非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统一纳入积分制服务。对在《办法》施行之后购买房产的非户籍人员子女,统一参加佛山市新市民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积分排名,房产作为重要的积分指标之一。
根据《办法》,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的过渡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办法》实施之日前,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可继续按照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申请入学。
积分服务体系覆盖公租房
《办法》新增加了积分入住的内容,将佛山市的积分服务体系扩展到保障性公租房申请。
《办法》新增了积分入住内容,即佛山市将积分服务体系扩展到保障性公租房申请。《办法》规定了申请保障性公租房积分服务的条件。明确持有佛山市有效居住证,在该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人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佛山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该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积分入住保障性公租房。
而新市民申请保障性公租房的排名要按积分高低确定。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其选择公租房的顺序根据《办法》规定的积分指标体系,按照申请人积分的高低排序。
另外,积分入住申请资格的审核和住房分配管理,要按照《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等规定执行。公租房申请时间以及数量安排,各区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
特定公共服务岗位最高加80分
除此之外,《办法》还针对居住证制度规定及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部分计分指标及项目进行调整。
为落实居住证制度,提高居住证和社保的积分分值,持有佛山本地居住证新市民,其分值由每年5分提高到10分,最高120分。持佛山本地社保的分值由原来最高可积100分提高到最高150分。
而在佛山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等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新市民,可最高加80分。为体现租购同权,增加了租房计分项,最高计分可达30分。
此外,为鼓励新市民在佛山创新创业,对佛山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提高了科技创新、投资纳税分值,扩大了纳税税源,对纳入积分的税款来源不再限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另外,针对各区的差异性,将各区自主加分由40分增加到60分,帮助各区解决各自在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不同困难和问题。
■相关
购房入户设立政策过渡期
根据《办法》,购房直接入户的政策过渡期设置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有入户需求,且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原购房入户政策相关规定申请入户。其次是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尚未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按照规定已完成住建行政部门网上认购的,依然可以享受之前的购房入户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是以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为界,规定了期间限制。如果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前的,购房业主要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在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按原购房入户政策申请入户。
如果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含当日),购房业主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按照原购房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这类情形不受2019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的限制。但购房业主受办理期限的约束,即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商确认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购房业主须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购房业主须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超过期限的被视为自行放弃。
■重点问题解读
2020年起不再执行“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政策
在《办法》发布后,现场进入了提问环节,各媒体就广大市民关心的重点发问,参加会议的相关部门分别作了详细解读。
1.问:《办法》中对于购房的政策性借读生入学过渡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的积分入学政策比较大的修改是原来购房类的政策性借读生政策将不再执行,但是设置了一个过渡期。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新市民的住宅房屋权属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在办法实施之日前,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其适龄子女2019年秋季学期申请入读佛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或初中一年级的,仍然可以按照“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如果新市民的住宅房屋权属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在办法实施之后(含实施当天)的,则一律按积分申请入学。2020年1月1日之后,佛山将不再执行“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政策,届时,持任何时间办理的住宅房产权属证明提出入学申请,均统一纳入积分制入学或者其他政策性借读进行安排,也可以通过入户成为本地户籍生解决。
2.问:《办法》购房类政策性借读只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如果购房的新市民子女在明年还没达到入学年龄,还有没有其他的申请入读公办学校途径?
答:新的积分入学政策调整之后,在此之前已购买住宅房屋的新市民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方式还有多种形式。
(1)无论购房面积多少,都可以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申请办理购房直接入户。适龄子女入户佛山的,即可按照户籍生待遇保障就近入读公办学校。
(2)新市民的住宅房屋权属证件(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在办法实施之日前,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其适龄子女2019年秋季学期申请入读佛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或初中一年级的,仍然可以按照“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没有意愿申请适龄子女入户,又无法享受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待遇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申请其他类别的政策性借读生,比如申请“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以及通过申报为佛山引进人才的方式让适龄子女获得刚性公办学位保障。
(4)凭购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面积作为积分项之一,申请积分入学。
3.问:新市民如何通过积分申请公租房?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佛山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人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居住证、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积分服务系统上传或向居住地所在的新市民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各区积分服务窗口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相关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或通过积分服务系统传送至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由住建部门进行条件审核。具体申请资格的审核和住房分配管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记者/唐梦王芃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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